去年10月份,在南充市高坪区的滨江阳光小区,当时的物业管理公司擅自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将小区装修的独家经营权卖与对方,后因物业公司违约,被告上法庭。4月22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独家经营权合同违法且无效,判物业公司返还装修公司首付款。昨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了解到,目前该物业公司并未执行法院判决,意将提起上诉。
物业公司单方出卖小区“独家经营权”
2012年10月29日,做装修的陈老板想在某新建小区做生意,于是通过朋友找到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表示希望买下小区装修的独家经营权。物业公司同意后,并与其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物业公司承诺并保障陈老板独家在小区内制作安装无框窗、隐形防护网,出售水泥、河沙、红砖、腻子粉等,并可在小区内设立装饰装修宣传广告。
为保障陈老板业务项目的落实,物业公司要在小区内为其提供货物、样品的堆放点,同时保障工作车辆进出小区时免费通行。
对此,记者走访了该小区多家住户,大家都声称“从来没有听说过独家经营权这回事”,很多正在装修的住户,也都是找各自心仪的装修公司在装。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之一的李先生表示,物业公司这边也从未与我们有过沟通。
装修公司交了费用 发现自己并非“独家”
为取得装修的独家经营权,陈老板按照合同规定,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向物业公司付款7万元,在小区全部交房之日三个月后,再付款8万元。物业公司须保证陈老板所经营的装修公司在小区内的独家经营权,如果出现有其他装修公司在小区内经营上述业务,物业公司须全额退还陈老板所交纳的费用并进行赔偿。
陈老板回忆,当时双方约定,独家经营权期限截至期为在该小区经营业务达到300户业主以上,不再享有独家经营权,但仍可以在小区内继续经营,并不必再支付任何费用。
“进驻小区后不到两天,还没来得及接一单业务,我就发现情况不对。”陈先生介绍到,在其进场之后,陆续有不同装修公司进来为业主装修,感觉“上当受骗”的陈老板,将当时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
物业公司须返还装修公司7万元
经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审理认为,小区业主们对于装修有自主选择权,合同中约定陈老板在小区装修方面享有独家经营权,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属无效合同,据此,判物业公司返还陈老板支付的7万元费用。
目前,物业公司并未依照判决执行返还,当记者联系物业公司的负责人李志(化名)时,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随后,一位声称是他朋友的女士,主动回了记者电话。“主要是陈老板对协议书中‘独家经营权’理解有误。我们当时的意思是,如果小区的业主自己找到其他的装修公司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装饰,这些我们是管不到的,我们不可能作出强制要求,不让其他装修公司进入小区。所以,接下来我们还会考虑上诉。”据了解,在被装修公司指控后,该物业公司已搬离了滨江阳光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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